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和《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和
《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和《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8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由安顺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履行政府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我市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要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服务优先、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网站,促进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效率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主办,各级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协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运维和监督管理;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在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保障,实现网站链接。各级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必须安排相关机构,落实专人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建立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分析、研究网站运行保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anshun.gov.cn,网站名称为安顺市人民政府,中文域名为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CN。
第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要以公众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
(二)网上办事类:全面整合在线服务资源,提供行政办事和社会公益服务,以公众为中心,提供行政事项办理指南、表单下载、在线办理、状态查询等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查询、专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互动交流类:受理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省和市的政策规定,结合网站运行情况,及时做好网站栏目规划,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当将安全保护系统纳入重要建设内容,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办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从各级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抓取信息,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责任单位通过登陆网站管理平台,将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提交网站相应栏目;在线办事栏目内容由责任单位按季度书面上报栏目内容更新情况至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对栏目内容进行更新。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的主页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市政府门户网站与栏目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第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各级政府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责任分解表》。各责任单位按要求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信息保障及网上服务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发布,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严格执行信息“谁提供,谁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安顺概况。
(二)市政府机构设置、市政府领导简介及人事任免。
(三)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四)政府的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会议。
(五)安顺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各类行政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和标准。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须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办理、回复等工作,及时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职责、主要领导干部简介等信息。
(二)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市政府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对公众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的涉及各责任单位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信件及时处理,咨询类信件应在2至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意见、建议和投诉类信件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需要调查核实而不能当即回复的,应在2至3个工作日给予受理告知,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更新、安全管理、新功能新技术应用、应急值守等运行管理工作,定期综合分析网站的运行情况并作工作报告。委托专业网站运维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对网站提供的各项功能、栏目内容更新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各栏目责任单位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网络和主机设备进行巡检,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制定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在全国、全省召开重大会议期间采用人工与技术相结合的手段,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栏目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为民服务、政民互动的功能和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助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是安顺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专用电子信箱。
第三条 “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安顺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涉及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相关的问题咨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均可向“市长信箱”反映。
第四条 通过“市长信箱”反映情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反映内容客观、真实,一事一反映。
(二)意见和建议应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涉及投诉的,应写清投诉事宜和明确投诉对象。
(三)反映情况应填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回信答复。
(四)遵守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发表反政府言论和诽谤、侮辱等人身攻击言论,以及含有淫秽、猥亵、色情等方面内容。
(五)依法应由司法机关办理的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请向有关机关反映。
(六)对履行公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请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五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市长信箱”的管理机构,负责“市长信箱”来信的督办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长信箱”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来信的收集、整理、初审、交办、督办、复审、分析和总结归档工作。
(三)负责对交办的信件进行督办,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回复或反馈信息说明情况的,将对承办单位进行督办。
(四)负责定期对“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来信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负责综合分析来信反映的问题,汇集有较大价值的建设性意见,编发《市长信箱快报》,为市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六)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经过初审的来信由“市长信箱”管理人员通过“市长信箱管理平台”分送给承办单位,分送情况、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和回复内容均在“市长信箱”栏目公示。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回复的将进行超时提示。特殊信件将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阅后办理。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市长信箱”交办信件的办理工作,对“市长信箱”交办的信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来信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政策明确,工作人员将回复内容报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直接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管理系统平台回复。
(二)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面较广或影响较大,属市民关心的热点或重大事件,各单位在办理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及时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沟通。
(三)来信反映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人员可向来信人索要书面材料,并及时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沟通,办理结果视情况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四)来信人反映的问题不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及时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及时转发至来信涉及相关职能部门。
(五)每件来信的办理情况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咨询类信件应在2至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意见、建议和投诉类信件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需要调查核实而不能当即回复的,应在2至3个工作日给予受理告知,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长信箱”在办理来信事项的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询问承办单位处理问题情况和调阅有关材料。
(二)对来信人的无理要求,不在或超出信箱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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