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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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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主管部门: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办理对象:个人和企业

办理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4、物种供销协议书或来源证明;5、供货方取得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7、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要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论证后农业部的批准文件;10、供货方取得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11、申请人身份证。

网上办理流程:受理、特殊环节、审核、颁证与送达。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受理地点: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窗口电话:0851-32280004

投诉电话:0851-32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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