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牲畜定点屠宰场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审批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个人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是否出证 | 否 | 证照/批复名称 | 不出证不填写 | 证照有效期 | 不出证不填写 | ||||||
是否即来即办 | 否 | 处理人 | 不属于当日办结件不需填写 | ||||||||
办理窗口 |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不需填写 | ||||||||||
网上申请 | 不需填写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
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七条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七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设置的屠宰厂(场),必须到环保、卫生、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凭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点屠宰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
3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十二条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管理及《定点屠宰证》的年检工作。 | ||||||||||
4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厂(场、点)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5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九条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3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二条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二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擅自在异地设立分厂(场)或者车间。确需设立分厂(场)或者车间的,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验收、颁证后投入使用。 | ||||||||||
7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一条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一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
8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 |||||||||
依据描述 |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 ||||||||||
申请条件 |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3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
1 | 申请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 《贵州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厂(场、点)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3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
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
3 | 申请表和审查表 | 验原件1份 | |||||||||
4 | 县(区)级畜牧、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文件 | 验原件1份 | |||||||||
5 | 县(区)和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验原件1份 | |||||||||
6 | 项目实施方案 | 验原件1份 | |||||||||
7 | 专家审查意见 | 验原件1份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
法律依据描述 | 《贵州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厂(场、点)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3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一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段武梅33329597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 |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特殊环节名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
特殊环节 | 现场踏勘 | 黄少梅13984432668 | 3个工作日(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畜牧、环保等相关单位 |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且加盖公章后反馈窗口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黄少梅 | 2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复查,最后审查把关。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段武梅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 |||||||
是否公示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安顺市)网站查询(不公示填“否”)否 | ||||||||||
获取办理结果 | 在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获取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不需填写 | ||||||||||
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本部门(填写本部门全称)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本部门(填写本部门全称)窗口电话(填写窗口电话)咨询 | ||||||||||
投诉 | 不需填写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可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XX(上级部门全称)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请行政诉讼。 | ||||||||||
自建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地址 | 有自建网上办事大厅的要填写申报地址 | ||||||||||
服务事项分类 | 按照事项性质在行政审批系统内进行选择 | ||||||||||
投资项目审批 | 属于投资项目审批的要在行政审批系统内对行业进行选择(政府投资/企业投资) | ||||||||||
网上办事深度 | 根据申请人来厅次数在政审批系统内进行选择 |
事项名称 | 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 | |||||
事项编码 | 不需填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受理部门 |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个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当即办结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是否出证 | 否 | 证照/批复名称 | 不出证不填写 | 证照有效期 | 1年 | |
是否即来即办 | 当即办理 | 处理人 | 不属于当日办结件不需填写 | |||
办理窗口 |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XX(填部门全称)窗口 | |||||
办理时间 | 不需填写 | |||||
网上申请 | 不需填写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执行) | |||
依据描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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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2004年11月1日执行) | ||||
依据描述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
3 | 法定依据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起施行) | ||||
依据描述 |
1.《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它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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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依据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告) | ||||
依据描述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第六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第七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第八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第九条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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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 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一)兽药广告审查的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
1 | 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填写《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原件) 2.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4.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5.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一)兽药广告审查的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 | |||
2 |
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填写《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
收费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描述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 | 是否收费 | ||||
收费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描述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受理 | 段武梅33329597 | 2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当即受理 | 按申请材料要求进行审查,提供的文件应合法、有效 | 当即受理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
特殊环节 | 无 | 无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黄少梅13984432668 | 1个工作日 | 按申请材料要求进行审核, 提供的文件应合法、有效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段武梅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领取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手续 | ||
是否公示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安顺市)网站查询(不公示填“否”)否 | |||||
获取办理结果 | 在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获取 | |||||
年审或年检 | 审批证件为《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1年;《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 |||||
办理查询 | 不需填写 | |||||
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本部门(填写本部门全称)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本部门(填写本部门全称)窗口电话(填写窗口电话)咨询 | |||||
投诉 | 不需填写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可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XX(上级部门全称)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请行政诉讼。 | |||||
自建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地址 | 有自建网上办事大厅的要填写申报地址 | |||||
服务事项分类 | 按照事项性质在行政审批系统内进行选择 | |||||
投资项目审批 | 属于投资项目审批的要在行政审批系统内对行业进行选择(政府投资/企业投资) | |||||
网上办事深度 | 根据申请人来厅次数在政审批系统内进行选择 |
事项名称 |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贵州省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个人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现场鉴定等时间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条。 | ||||||||||||||||
依据描述 |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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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10;项目名称: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原实施机关:贵州省农委;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 ||||||||||||||||||
申请条件 |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水源、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无害化处理区隔离分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并按不同生长阶段合理设定各类功能圈舍;种畜禽舍的建筑设计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良好;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群体和相应的繁育设施设备。种牛场、种羊场应当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青粗饲料来源,或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和青贮池(窖)等配套设施。 (三)有病畜(禽)隔离舍、疫病诊断室、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出入口设有更衣室和消毒设施设备。依法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育种记录制度,种畜禽引进和销售、种畜系谱、育种和繁殖、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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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验原件、电子版 | |||||||||||||||||
2 |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养殖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3 |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系谱、合格证,供种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
5 | 申请单位的种畜禽出场合格证样本(含系谱、免疫程序);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
6 | 相关制度文本; | 纸质档1份及电子版 | |||||||||||||||||
7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相关教育背景和从业简历材料;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
8 | 畜禽养殖场平面布置图和污水处理图; | 纸质档1份及电子版 | |||||||||||||||||
9 | 土地使用(租赁)证明。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
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有(现场鉴定) | 是否收费:否 | |||||||||||||||||
法定依据及描述: 《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水源、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无害化处理区隔离分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并按不同生长阶段合理设定各类功能圈舍;种畜禽舍的建筑设计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良好;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二)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群体和相应的繁育设施设备。种牛场、种羊场应当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青粗饲料来源,或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和青贮池(窖)等配套设施。(三)有病畜(禽)隔离舍、疫病诊断室、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出入口设有更衣室和消毒设施设备。依法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育种记录制度,种畜禽引进和销售、种畜系谱、育种和繁殖、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六)其他种畜禽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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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段武梅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现场鉴定 | 黄少梅 | 5个工作日 | 市畜牧兽医局相关管理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的专家、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局窗口办理审批的相关人员。 |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且加盖公章后反馈窗口。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黄少梅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段武梅 | 5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审批公示及方式 | 需公示 | ||||||||||||||||
数量及方式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现场咨询 | ||||||||||||||||||
投诉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 | ||||||||||||||||||
不予审批清单 | 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本)》和《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有关条款要求的。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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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水生)《特许猎捕证》审批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贵州省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个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现场鉴定等时间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上午09:00-12:00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地址):/wailian/www.gzegn.gov.cn/index.jspx?areald=520300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3条; 4.《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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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见附件上传 |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理由、捕捉种类、数量、地点、方法、期限、工具、品种生存环境、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内容;3、申报材料须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1份; | 验原件1份及电子版 | ||||||||||||||||
2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1份;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3 |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1份;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4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1份;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5 | 猎捕地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1份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无 | 是否收费:否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段武梅33329597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无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黄少梅13984432668 | 10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段武梅 | 1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水生)《特许猎捕证》 |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审批公示及方式 | 需公示,在安顺市网上办事大厅、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
数量及方式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年检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事项名称 |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贵州省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个人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现场鉴定等时间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原文下载] | ||||||||||||||||
依据描述 |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2、5条。[原文下载]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活动。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 ||||||||||||||||||
3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原文下载]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11;项目名称: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设定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原实施机关:贵州省农委;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 ||||||||||||||||||
申请条件 |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水源、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无害化处理区隔离分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并按不同生长阶段合理设定各类功能圈舍;种畜禽舍的建筑设计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良好;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二)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群体和相应的繁育设施设备。种牛场、种羊场应当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青粗饲料来源,或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和青贮池(窖)等配套设施。(三)有病畜(禽)隔离舍、疫病诊断室、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出入口设有更衣室和消毒设施设备。依法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育种记录制度,种畜禽引进和销售、种畜系谱、育种和繁殖、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验原件、电子版 | |||||||||||||||||
2 |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养殖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3 |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系谱、合格证,供种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
5 | 申请单位的种畜禽出场合格证样本(含系谱、免疫程序);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
6 | 相关制度文本; | 纸质档1份及电子版 | |||||||||||||||||
7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相关教育背景和从业简历材料;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
8 | 畜禽养殖场平面布置图和污水处理图; | 纸质档1份及电子版 | |||||||||||||||||
9 | 土地使用(租赁)证明。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
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有(现场鉴定) | 是否收费:否 | |||||||||||||||||
法定依据及描述:《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水源、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无害化处理区隔离分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并按不同生长阶段合理设定各类功能圈舍;种畜禽舍的建筑设计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良好;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二)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群体和相应的繁育设施设备。种牛场、种羊场应当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青粗饲料来源,或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和青贮池(窖)等配套设施。(三)有病畜(禽)隔离舍、疫病诊断室、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出入口设有更衣室和消毒设施设备。依法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育种记录制度,种畜禽引进和销售、种畜系谱、育种和繁殖、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达到以下群体规模: (一)种猪场 1、原种场: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100头以上。2、扩繁场:一级基础母猪100头以上。(二)种牛场 1、原种场:单品种一级基础肉母牛或奶母牛50头以上。2、扩繁场:一级基础母牛50头以上。(三)种羊场 1、原种场: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羊100只以上。2、扩繁场:一级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四)种禽场 1、原种场(曾祖代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2、祖代场:应用品系不少于3个。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2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基础母禽数500羽以上。3、父母代场:种禽存栏2000套以上。(五)种兔场 1、原种场:单品种一级基础母兔100只以上。2、扩繁场:一级基础母兔200只以上。(六)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50匹以上。(七)资源场畜禽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1、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2、牛、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3、羊 基础母羊达100只以上;4、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5、家禽 基础母禽300羽以上(其中鹅100羽以上)。(八)种公畜血统:原种场、资源场单品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扩繁场公畜不得少于3个血统。(九)其他种畜禽另定。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段武梅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现场鉴定 | 黄少梅 | 5个工作日 | 市畜牧兽医局相关管理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的专家、政务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局窗口办理审批的相关人员。 |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且加盖公章后反馈窗口。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黄少梅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段武梅 | 5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审批公示及方式 | 需公示 | ||||||||||||||||
数量及方式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现场咨询 | ||||||||||||||||||
投诉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 | ||||||||||||||||||
不予审批清单 | 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本)》和《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有关条款要求的。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名称 | 矿藏开采、工种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贵州省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个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现场鉴定等时间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2 | 法定依据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第6条; | |||||||||||||||||
依据描述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第6条: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
3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9;项目名称: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原实施机关:贵州省农委;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验原件、电子版 | |||||||||||||||||
2 | 项目批准文件;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3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4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5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无(现场鉴定) | 是否收费:否 | |||||||||||||||||
法定依据及描述:无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黄少梅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现场鉴定 | 安顺市草原监理站 | 5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专家组 |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且加盖公章后反馈窗口。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黄少梅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首席代表 审批 |
黄少梅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段武梅 | 1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矿藏开采、工种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批准文件 |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审批公示及方式 | |||||||||||||||||
数量及方式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 | ||||||||||||||||||
投诉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 | ||||||||||||||||||
不予审批清单 |
(一)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二)违反草原法、审核审批办法相关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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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名称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省级行使,省级权力下放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贵州省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现场审核时间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暂时未开通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 ||||||||||||||||||
依据描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市场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
2 | 法定依据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 |||||||||||||||||||
依据描述 |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者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十六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 ||||||||||||||||||||
申请条件 |
1.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3.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4.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市场环境;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7.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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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企业承诺书 | 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 | |||||||||||||||||||
2 | 生产许可申请书 | 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 | |||||||||||||||||||
3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 验原件、复印件2份 | 未取得工商注册的除外 | ||||||||||||||||||
4 | 社会信用代码证 | 复印件2份 | 未取得工商注册的除外 | ||||||||||||||||||
5 | 企业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2份 | 仅限未取得工商注册的 | ||||||||||||||||||
6 | 企业组织机构图 | 复印件2份及电子版 | |||||||||||||||||||
7 | 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 验原件、复印件2份 |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化验员、中控工 | ||||||||||||||||||
8 | 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大专及以上)或职称证书(中级及以上) | 验原件、复印件2份 |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负责人 | ||||||||||||||||||
9 | 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 验原件、复印件2份 | 饲料化验员(至少2人)、中控工(至少1人) | ||||||||||||||||||
10 | 厂区平面布局图(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 | 纸质2份及电子版 | 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基本尺寸 | ||||||||||||||||||
11 |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 纸质2份及电子版 | 流程图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绘制 | ||||||||||||||||||
12 |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 纸质2份 | 自检报告或检验机构出据或设备生产商技术参数证明 | ||||||||||||||||||
13 |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 纸质2份 | 自检或检验机构出据或设备生产商技术参数证明 | ||||||||||||||||||
14 |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 纸质2份及电子版 | 按比例绘制,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留样观察室等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位置 | ||||||||||||||||||
15 |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 复印件2份 | 不能提供发票的需提供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 | ||||||||||||||||||
16 | 企业管理制度 | 纸质2份及电子版 | 提供企业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名称(1500字以内) | ||||||||||||||||||
17 | 企业生产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 | 复印件2份 | 仅限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 | ||||||||||||||||||
18 | 企业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复印件 | 纸质2份 | *仅限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名称等 | ||||||||||||||||||
19 | 产品标准 | 纸质2份 | *仅限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
20 | 产品主要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 纸质2份 | *仅限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
21 | 环保证明 | 纸质2份 | *仅限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
22 |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 纸质2份 | *仅限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
23 | 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 | 纸质2份 | *仅限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
24 | 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 纸质2份 | *仅限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
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有(现场审核) | 是否收费:否 | |||||||||||||||||||
法定依据及描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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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段武梅 | 无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现场审核 | 黄少梅 | 5个工作日 | 现场审核专家组 |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及现场审核专家同意签字后反馈窗口。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 与决定 | 审核 | 黄少梅 | 5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首席代表 审批 |
黄少梅 | 2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退件,批准办结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段武梅 | 1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饲料生产许可证》 |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审批公示及方式 | 不需要公示 | ||||||||||||||||||
数量及方式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一审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安顺市饲料管理办公室电话0851-33529687咨询。 | ||||||||||||||||||||
投诉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纪检组咨询投诉(电话:0851-33528135)。 | ||||||||||||||||||||
不予审批清单 |
(一)提供资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特殊工种人员数量、资质不符合规定的; (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或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四)企业检化验仪器种类、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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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名称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省级行使,省级权力下放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贵州省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现场核查、产品复检等时间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暂时未开通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之“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者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十七项 | ||||||||||||||||||
依据描述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导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 ||||||||||||||||||||
申请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2.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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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 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 | |||||||||||||||||||
2 | 生产许可证 | 复印件一式两份 | |||||||||||||||||||
3 | 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材料 | 复印件2份 | |||||||||||||||||||
4 | 产品标签样式和说明书 | 复印件2份及电子版 | |||||||||||||||||||
5 | 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 验原件、复印件2份 | |||||||||||||||||||
6 |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供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 验原件、复印件2份及电子版 | 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 ||||||||||||||||||
7 |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 验原件、复印件2份及电子版 | 仅限新饲料添加剂 | ||||||||||||||||||
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有(现场核查、产品复检) | 是否收费:否 | |||||||||||||||||||
法定依据及描述: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导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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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段武梅 | 无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现场核查 | 黄少梅 | 4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专家组(产品复检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 | 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企业是否提交样本送检。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 与决定 | 审核 | 黄少梅 | 3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首席代表 审批 |
黄少梅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退件,批准办结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段武梅 | 1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件(公告) |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审批公示及方式 | 不需要公示 | ||||||||||||||||||
数量及方式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安顺市饲料管理办公室电话0851-33529687咨询。 | ||||||||||||||||||||
投诉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纪检组咨询投诉(电话:0851-33528135)。 | ||||||||||||||||||||
不予审批清单 |
(一)提供资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二)产品的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不符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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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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