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行政执法责任人:解志明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核发
法定条件 |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
申请材料目录 |
核发:1、申请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驯养繁殖物种供销协议书或来源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4、供种方取得的物种《驯养繁殖证》和《经营利用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6、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变更:1、申请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变更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4、原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正、副本。 遗失补办:1、申请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提供在省级报刊刊登的遗失说明(原件一式三份)。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申请:个人或单位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受理:申请材料提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顺市渔政管理站受理; 3、审查:安顺市渔政管理站组织审核,站长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送安顺市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批; 5、办理决定由安顺市渔政管理站交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 是 |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纪检组、办公室, 投诉电话:0851-38810698;3525994 |
备注 | 有效期5年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证》办理
法定条件 |
(一)申请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二)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申请材料目录 |
核发:1、申请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论证后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4、物种供销协议书或来源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5、供货方取得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7、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变更:1、申请报告;2、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变更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4、原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正、副本。 遗失补办:1、申请报告;2、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3、提供在省级报刊刊登的遗失说明(原件一式三份)。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申请:个人或单位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受理:申请材料提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顺市渔政管理站受理; 3、审查:安顺市渔政管理站受理人组织审核,站长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送安顺市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批; 5、办理决定由安顺市渔政管理站交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 是 |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纪检组、办公室, 投诉电话:0851-38810698;3525994 |
备注 | 有效期5年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证》审批”
法定条件 | 持有《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从事运输、携带国家重点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 |
申请材料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和接收人同时持有有效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复印件一式3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同意进、出口批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3份,加盖公章);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查实,符合条件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3、审查: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决定: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签发; 第五步:核发《运输证》,由安顺市渔政管理站交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毕 |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 无 |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 无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纪检组、办公室, 投诉电话:0851-38810698;3525994 |
备注 | 有效期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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